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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泰囧》剧照遭擅用侵权 法院判赔6万余元

时间:2018-06-24 20:00:19来源/作者:互联网 点击:0
法制晚报6月18日报道未经王宝强允许,在微博中使用《人再囧途之泰囧》中的剧照形象做宣传,一软件公司被王宝强诉至法院。法制晚报·看法新

王宝强《泰囧》剧照遭擅用侵权 法院判赔6万余元

法制晚报6月18日报道 未经王宝强允许,在微博中使用《人再囧途之泰囧》中的剧照形象做宣传,一软件公司被王宝强诉至法院。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软件公司赔偿王宝强经济损失6万元以及公证费1200元,并在微博或报纸上向王宝强公开道歉。

2016年6月17日,王宝强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进行公证,确认微博名称为“畅想软件”的网页内,一篇发布时间为2013年1月11日,主题为“王宝强超贱表情,做外贸不用这么累,听听王宝强怎么说”,博文中使用了王宝强的三张照片。该照片系王宝强在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里面的剧照,剧照分别配有字幕,“老板,还在每天加班到10点处理外贸业务?”“想知道我为什么那么轻松,有时间来泰国看人妖吗?”“因为我买了XXXX外贸软件。”截至开庭之时,软件公司已将上述博文删除。

王宝强认为该公司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剧照形象,导致肖像权受到侵犯,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软件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王宝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精神损失抚慰金5万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5000元。

软件公司认为,王宝强提交侵权标的为《人再囧途之泰囧》中,王宝强饰演的人物形象并非王宝强本人,而是通过艺术加工展现夸张的形象,并非王宝强日常生活形象。王宝强饰演的人物形象属于该影片海报人物形象之一,本意即用于宣传造势之用,人物形象的著作权属于《人再囧途之泰囧》著作权人所有,而非王宝强。从肖像权侵权构成要件来看,软件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截至2018年2月10日的关注人数来看,微博对软件公司产品和市场知名度作用微乎其微,微博粉丝基本上都为僵尸粉,不存在广告宣传目的,微博不是软件公司销售渠道,也没有销售链接。2013年年初,全民都在对《人再囧途之泰囧》电影进行截图、斗图,软件公司微博小编为王宝强粉丝,出于跟风娱乐的目的引用截图,没有主观营利的恶意。王宝强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遭受经济损失,且王宝强有可能在此次所谓“侵权”中获益,即为其主演的电影提升了关注度及人气。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王宝强提交的公证书及相关图片等证据,均表明软件公司将王宝强肖像剧照在其微博中用作宣传软件公司及相关产品,易引导消费者误以为王宝强与软件公司存在代言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具有一定的商业宣传用意及营利的目的。还需指出,对于饰演非特型角色的演员剧照,该艺术形象与演员的本身形象具有密不可分性,公众通常也认为两者为一体,并符合公民肖像独特的基本特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软件公司未经王宝强同意使用其照片,而且以营利为目的,已构成对王宝强肖像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宁波某软件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微博(或报纸)上对未经许可使用王宝强肖像一事刊登致歉声明。软件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王宝强经济损失6万元及公证费1200元。

软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对该案提出上诉后,2018年5月2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决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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